网站标志
崇德尚法
慎思明辨
再发“丑照”,不止友尽
作者: 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 魏志康    发布于:2020-07-30 09:40:12    文字:【】【】【】浏览 (1305)

网络社交的不断发展,使得更多人开始学习使用。微信作为一款主流社交工具,朋友圈已然成为了部分人士分享生活点滴、心情随想的一个重要平台。你是否也会在游玩时展现自己的摄影技术,然后在朋友圈分享快乐?有时因为疏忽,有时纯属恶搞,朋友或是群聊中偶尔便会出现某人的“丑照”。这种情况下,好友之间并不会因此决裂,就算涉及到陌生人,一般只要删除就完事了,毕竟我们未以营利为目的,对其影响也不大。

但是在明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哪怕不以营利为目的,再随意的发布带有他人肖像的照片,也有可能就违法了。民法典靠前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就意味着在该法实施后不再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来判断是否侵害公民肖像权,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都将侵害肖像权人的肖像权,肖像权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例如以人物肖像为基础的表情包,亦或是在B站中风靡的鬼畜视频。这些在《民法典》实施后,除非当事人同意,否则将消失在互联网当中。

                          

那么,在新法实施后,我们如何才能够正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呢?民法典第1020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根据条文中所列的合理使用范围,同时参考《著作权法》第22条并结合肖像权特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可以进一步归纳为以下几种:1.新闻报道;2.国家机关工作需要;3.个人学习、欣赏、科学研究,教学;4.工作单位合理范围内使用员工肖像;5.纪念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6.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可善意使用他人肖像。文章以上内容主要是供读者参考,以防无意之间侵犯了他人肖像权。当然,在生活中不乏我们自己的肖像被侵犯的情况。例如在影楼拍摄的照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用作了广告,因此我们也要积极地为自己维权。民法典第995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以上条文以及肖像权自身的特点,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2.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民法典就肖像权保护作出了专门性规范,为社会生活及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行为与裁判指引。在肖像权保护的司法实践中,应将人格权编一般规定、侵权责任编相关内容与肖像权特别规范相结合,形成肖像权保护规范的完整体系,以为肖像权人提供更为周到的民法保护。

附件下载:gsPM5xJRn7tSYOwUCCc_yQ (已下载1次)
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并保留所有权利
浙ICP备11053758号-1        技术支持:浙江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