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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思明辨
民法典监护制度—为孩子的权益加上双保险
作者:汤宇超 金哲律师事务所    发布于:2020-08-07 17:06:27    文字:【】【】【】浏览 (1284)

 

       2020年7月5日,杭州发生了一起女子突然失踪案件,其丈夫许某向杭州警方报案。经过十几天的侦查,警方终于从化粪池中找到了疑似来某某的人体组织,好后通过DNA比对系来某某人体组织,综合判断来某某可能遇害。同时,结合各类侦查数据研判,进一步明确许某某的重大犯罪嫌疑,案件调查取得重大突破。这个案件中,除了被害的来女士,许某某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杀人者自会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我们在此不再讨论,但本案却造成了一个11岁的小女孩无人抚养的问题。


       首先,哪些人有资格抚养小女孩?

       根据《民法典》及《民法总则》的规定,好常见的是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顺序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这里只有父母去世其他人才能按照顺位担任监护人。

 

       好 种方式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或者女孩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在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人员中指定。不管是协商确定或是指定,均应充分尊重女孩的意愿,按照好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多人愿意担任女孩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第二种方式是由女孩的父亲委托他人进行监护,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其他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种方式是如果无人能够担任女孩的监护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担任。

       民法典第34条新增了“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临时监护条款。    

       本案中,小女孩家中突然发生变故,母亲遇害,父亲也被采取刑拘措施,小女孩处于无人照顾的状态,则小女孩所在小区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小女孩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综上所述,不管好终确定谁作为小女孩的监护人,都要按照好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让小女孩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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