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标志
崇德尚法
慎思明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0-07-06 14:32:47    文字:【】【】【】浏览 (12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并保留所有权利
浙ICP备11053758号-1        技术支持:浙江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