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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一公司拒执海事强制令被罚3万

□来自:(2005-10-09)  

  

作者:邬先江 发布时间:2005-10-09 15:59:23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宁波海事法院在执行海事强制令过程中,被请求人金华一物流公司拒不履行海事强制,该院当即扣划了被请求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并责令其继续履行交单义务。根据被请求人事后表现,该院对被请求人作出3万元的处罚决定。

  8月29日,请求人东阳市东方外贸进出口有限公司因被请求人金华某物流公司扣留其三票货物提单,向宁波海事法院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本案纠纷的产生,是因为请求人通过中间人任庆华委托被请求人代理出运该三票货物,而被请求人认为任庆华尚欠其运费,故擅自扣押了请求人的三票提单。该院经审查后认为,请求人的申请合法,同时又提供了担保,而被请求人扣押提单的行为没有任何合法依据,故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发出海事强制令。

  8月30日,该院执行海事强制令的过程中,被请求人的负责人既不签收海事强制令,也拒不按海事强制令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交付提单,而是推诿回避。鉴于此,该院先扣划了被请求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并责令其继续履行交单义务。被请求人得知存款被扣划后,只得交付了其中一票提单,但称另两票提单已被其出售。承办法官又对被请求人进行了教育和法制宣传,同时要求其提供出售提单的有关证据。由于这两票提单项下的货物即将到港,国外进口商如不能及时提货,则有可能解除外贸合同,并要出口方承担赔偿责任。为减少损失,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进行了协商,被迫接受了被请求人提出的为中间人任庆华交付 5万元押金的条件,然后由被请求人出具担保,让承运人在9月5日将该两票货物作了电报放货手续。在涉案货物被收货人全部提走后,请求人向被请求人提出索赔,要求其赔偿因非法扣留和擅自处分提单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诉讼费用,并归还5万元押金。此时,被请求人才明白了自已的过错,向该院递交了检讨书和有关出售提单的证明材料,同时主动与请求人协商,不仅退还了5万元押金,还向请求人赔偿各种损失35000元,请求人也承诺不再向海事法院起诉。

  宁波海事法院根据被请求人的违法情节和悔过表现,法院最终决定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被请求人的法定代表人说:“我这是花钱买教训!我们那里像我这样操作的几乎是行业习惯,还要请海事法院多去宣传海事法律。”

 

消息来源/(2005-10-09)